江苏教育厅出台新政:民办学校可充分自主招生
【编者按】 2010年1月25日,江苏省教育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可自主决定招生范围,自行组织招生考试。《意见》强调说,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新年伊始,杏坛春风吹大地。自袁贵仁部长上任履新后,中国教育改革势头强劲,各省(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新政频出,解民忧,顺民意,得民心。
《新民晚报》1月22日消息,上海拟向民办学校提供学生公用经费,上海市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思路,按公办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相同标准拨付给民办学校,并为民办学校提供奖励金。困扰民办中小学的办学资金不足问题有望得以缓解。
《北京晚报》 1月12日消息,今年北京民办高中可全市范围内招生,北京市教委首次放宽了对民办高中招生计划的地域限制,民办校不再细分各区县招生计划,而是在全市范围内投放。首都是全国的方向标,2010年成为值得期待的中国教育改革新的元年。
《广州日报》1月6日消息,继2008年之后,东莞市2009年奖励民办学校名单5日“公示”,东莞市大朗启明星初级中学等20所办学规范、教育质量好的民校,获得共200万元的民校专项奖励资金。公办民办都在为社会培养合格公民,每所学校都有充分发展的空间。
江苏省教育厅给中小学招生立规矩
民办学校可自主决定招生范围,自己组织招生考试
【综合省市媒体消息 记者:向宇】2010年1月25日,省教育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民办高中招生、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高水平体育运动员定点招生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
热点高中要扩大招收指标生
刚发布的《意见》中,省教育厅对热点高中招收指标生的比例作了规定:四星级高中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热点高中学校,须将不低于招生总数50%的招生指标,平均分配到当地所有的公办、民办初中。指标生的分配方案与招生办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这是为了缩小校际差距,减小择校比例。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自主招生
《意见》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一律就近入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学校招生规模与适龄儿童居住情况合理划定公办学校施教区,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具有一个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规模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公办高中不得跨省辖市招生
《意见》要求,高中学校必须按照计划招生。招生计划每年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在当年“中考”报名前向社会公布。公办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所有高中学校要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更不得无计划招生。
高中应按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中考”与招生程序招生。公办高中必须通过“中考”招收录取学生,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没有参加“中考”的学生;不得举办初高中“直升班”;不得举办“高考复读班”或招收“复读插班生”。任何高中学校不得以各种名目在“中考”之前提前招生,干扰初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民办高中可自主决定招生范围
《意见》中对民办高中的招生也作了规定:民办高中与公办高中享有同样的招生权利,各地应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将民办高中招生统一列入招生计划。招生数、招生范围应尊重民办学校的意见,在学校实际办学能力的范围内,根据情况核定。民办高中可自主决定招生范围。招生范围和招生人数都应列入招生计划。民办高中可与公办高中一样通过生源地“中考”招录,也可在“中考”后自己组织招生考试。
高中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均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名义招生。
高水平体育运动员定点招生
省教育厅认定的省级体育特色学校,可以按照认定的项目和水平标准面向全省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招收外市的运动员学生数不得超过当年招收的运动员学生总数的一半。所招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名单须经过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审核。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因故不能从事体育专业训练,外市的要转学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
全省建立统一的高中学籍电子管理系统,实现中招系统与高中学籍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各高中学校招收的学生,须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在全省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电子注册。通过电子注册,方可取得学籍。没有取得高中学籍的学生,不能作为在籍生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不能作为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